1、建筑工程按照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手續。
2、 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。
3、 建立與項目建設相適應的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管理機構,建立健全規章制度。
4、 施工圖設計文件須通過審查批準。
5、 不肢解發包工程。
6、 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,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,降低工程質量。
7、 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。
8、 樁基工程及復合地基的檢測合同、報告及時報質監站備案。
9、 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工程沉降觀測。
10、 其它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。